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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其他各部委组及地方各委各组  
【发文字号】 中债字[2006]167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为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行为,维护买断式回购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操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结算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细则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签署《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结算成员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成员达成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后,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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