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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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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6〕24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2006年10月20日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相关的申报项目初审工作;各有关单位组织好试点项目申报和煤炭勘查区块建议等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2006年拟启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现就2006年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二)开放式运作原则
  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地勘基金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鼓励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与地勘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等联合申报。
  (三)合同制管理原则
  地勘基金项目采取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重点支持的矿种和项目条件
  (一)支持矿种
  以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的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重点,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它重要矿产。
  2006年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规划矿区的大中型煤炭勘查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条件
  勘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大型。工作程度原则上以普查为主,适当安排必要的预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勘查工作方案应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合理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年。
  (三)项目勘查单位的资质
  1.申报探矿权空白区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须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
  2.申报已登记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原探矿权人须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如果原探矿权人不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应委托具备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以上承担项目的单位除具备相关资质外,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申报程序
  地勘基金项目试点工作将采取自上而下设立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及自下而上申报、经专家评审优选勘查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煤炭勘查项目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地质勘查机构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二)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非煤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国家设置的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成果所提供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或项目建议,经论证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勘查单位可根据前期预测工作成果,按照本《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其出具探矿权预留证明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立项论证通过后,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
  (三)申报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原探矿权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完立项申请书后,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南》明确的申报范围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矿业权设置情况;审核勘查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
  四、投资方式及成果处置
  (一)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对于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矿业权人拟采取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方式,可按矿业权评估价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允许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探矿权人可在申报项目的同时,进行矿业权评估。待矿业权评估后,再确定投资比例。其中属于原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二)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投资的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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