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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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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

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且2005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5万吨(含)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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