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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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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06〕1142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6〕114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的要求,全行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新会计准则。在全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重要举措,及时、全面、有效的培训则是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保监局、各公司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现就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新会计准则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类培训”。
  (一)“统一标准”,是指保监会制订统一的培训标准,包括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
  1、统一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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