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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5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006-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55号)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昌平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界定昌平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函》(昌政函[2006]5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崔村镇、流村镇、兴寿镇、南口镇、马池口镇、阳坊镇、百善镇、长陵镇、十三陵镇、沙河镇、城南镇等12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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