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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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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6〕150号
【发布日期】 2006-10-21
【实施日期】 2006-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市坚持能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在能源节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二、明确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16%左右,年均下降3.4%。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2%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8%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工作的重点
  (一)更新改造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加强对中小锅炉的节能管理,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应限期停用。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
  (二)降低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的损耗。重点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汽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能节电新技术。鼓励热电企业加快发电机组和链条锅炉的改造,提高背压机组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应用比例,供电煤耗由“十五”期末的445克/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期末的410克/千瓦时,厂用电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加快电网发展,优化电源结构,加大中、低压电网改造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电网损耗。
  (三)推广利用余热余压。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以中低温纯余热回收发电技术。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水泥中低温余热发电装机容量5万千瓦,年发电3.5亿千瓦时。利用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发电。鼓励石化行业采用余热回收发电技术、热泵余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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