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审查部: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 ……………………………………………………………………………(20) 6.1 证书……………………………………………………………………………………(20) 6.2 标志……………………………………………………………………………………(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 8 收费 ……………………………………………………………………………………(22) 9 工作人员守则 …………………………………………………………………………(22) 10 附则……………………………………………………………………………………(23) 附件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救生衣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救生衣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救生衣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救生衣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其产品见下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船级社,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4)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实地核查; 5)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6)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7)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909 邮政编码:100006 电 话:010-65136633-348 传 真:010-65247524 电子信箱:gxw@ccs.org.cn 联 系 人:龚晅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武汉救生设备检测中心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路128号 邮政编码:430022 电 话: 027-85865135 传 真:027-85865165 联 系 人:李新喜 检验产品范围: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气胀式救生衣,救生衣灯,救生服(包括抗暴露服) 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上海赤峰路63号 邮政编码:200092 电 话:021-35014016 传 真:021-65976049 联 系 人:张祝利、赵平 检验产品范围包括: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由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组织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产品检验时间另计)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1: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 注2:本实施细则所采用的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的标准,并随相关新标准的生效而替代 5.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表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登记表(附件) 企业名称:
说明:本表共 页(此页为第 页),共 项,每页均应由抽样组代表和企业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 救生衣产品质量检验分本体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部分,两部分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般来说应由生产条件审查组或检验机构人员在进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对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 抽样方案: 1.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