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加工产品审查部: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收费 9 工作人员守则 10 附则 附件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分为: 1)板式橡胶支座 2)盆式橡胶支座 3)球型支座 产品单元规格为最大承载力等级。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交通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负责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574,62045675 传 真:010-62079582 电子信箱:gljczhx@rioh.cn 联 系 人:何玉珊,国天逵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574,010-82086487 传 真:010-62079582 联 系 人:高俊元,宿健 检验产品范围: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单元、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单元和球型支座单元。 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A座401号 邮政编码: 100029 电 话: 010-62013238 传 真: 010-62019588 联 系 人: 王莉、郑宝岐 检验产品范围: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单元、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单元和球型支座单元。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四环南路大郊亭桥东南角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井邮局239信箱 邮政编码: 100022 电 话: 010-67754816,67753566,13511060303 传 真: 010-67758480 联 系 人: 赵春波 检验产品范围: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单元、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单元。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