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嘉峪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建设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并领取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容仪表和语言准则。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明执法建设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文明办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情况实施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七)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