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需对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一五”规划》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国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50万锭,比上次核定时增长约10%,原则上本次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现有办法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并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式两份报商务部。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予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 │ 省市 │ 原有获准产证生产能力 │ 复审生产能力 │ │ 名称 ├──────────┬─────────┤ 总量计划(锭) │ │ │ 企业数(个) │ 总能力(锭) │ │ ├────────┼──────────┼─────────┼───────────┤ │ 山西 │ 1 │ 5880 │ 6000 │ ├────────┼──────────┼─────────┼───────────┤ │ 江苏 │ 10 │ 106188 │ 120000 │ ├────────┼──────────┼─────────┼───────────┤ │ 浙江 │ 37 │ 268200 │ 290000 │ ├────────┼──────────┼─────────┼───────────┤ │ 山东 │ 1 │ 10260 │ 12000 │ ├────────┼──────────┼─────────┼───────────┤ │ 河南 │ 1 │ 640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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