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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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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字[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0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需对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一五”规划》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国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50万锭,比上次核定时增长约10%,原则上本次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现有办法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并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式两份报商务部。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予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

│   省市   │     原有获准产证生产能力     │   复审生产能力   │

│   名称   ├──────────┬─────────┤  总量计划(锭)    │

│        │  企业数(个)    │  总能力(锭)  │           │

├────────┼──────────┼─────────┼───────────┤

│   山西   │     1     │    5880    │     6000     │

├────────┼──────────┼─────────┼───────────┤

│   江苏   │     10     │   106188   │    120000    │

├────────┼──────────┼─────────┼───────────┤

│   浙江   │     37     │   268200   │    290000    │

├────────┼──────────┼─────────┼───────────┤

│   山东   │     1     │   10260    │    12000     │

├────────┼──────────┼─────────┼───────────┤

│   河南   │     1     │    640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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