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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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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2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9
【实施日期】 2006-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加强与煤矿安全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建立和完善了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协调力度;调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和加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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