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财字[2006]3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6]2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