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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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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6〕12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7月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坚决取缔和关闭了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规范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主要负责人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三是部分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规建设施工;四是一些企业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组 长:郭长青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谭宽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焦玉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毋 勇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清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瑞敏 市监委副主任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乔珠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郝雪寒 市总工会副主席
  史小报 晋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发布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信息,对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谭宽年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整治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制定整治的具体措施,确定整治的重点,明确整治责任,特别要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治责任,把整治措施落实到人头、落到实处,确保真整真治、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市领导组负责市属非煤矿山深化安全整治工作,市属以下非煤矿山深化安全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市领导组组织抽查检查。
  市有关部门在市领导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深化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整治要求,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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