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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6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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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7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6
【实施日期】 2006-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2006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73号


经审核,现将2006年第三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利辛县百胜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44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同意唐山华龙农药有限公司更名为唐山鑫华农药有限公司。同意黑龙江省苗必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植保有限公司更改核准内容。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  附件:2006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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