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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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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4号
【发布日期】 2006-10-13
【实施日期】 2006-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5月2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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