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和规划制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案例解析。 二、授课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 三、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风景园林处、规划处)、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同志,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有关负责同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及管理人员等。 四、培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