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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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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发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相关要求,现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执行不严,甚至没有定员标准,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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