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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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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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