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组织起草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送建设部市场司和商务部外资司。同时在建设部网站刊登,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网址:www.cin.gov.cn 建设部市场司联系人:宋涛,徐晶;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3759(fax);邮箱:kcsj@cein.gov.cn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人:邵伟;联系电话:010-65197977;65197322(fax);邮箱:shaowei@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的第七条、本《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核定条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具有在其本国从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