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共建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通知 民委发[2006]166号 内蒙古、云南省(自治区)教育厅,国家民委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族院校工作会议和《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的意见》(民委发[2005]240号)精神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决定依托民族院校建设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在组织相关高校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生物技术与资源利用实验室(大连民族学院)”等7个实验室为首批立项建设的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此次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本次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为1至2年。前期建设成绩和条件特别突出的实验室可适当缩短建设期。 请依托学校认真编制《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