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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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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94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实施日期】 2006-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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