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