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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可在总局网站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一、原则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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