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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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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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