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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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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7-13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中医药政务信息收集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报送的质量,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指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纸质和电子图文、影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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