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中医药政务信息收集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收集、报送的质量,提高中医药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指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纸质和电子图文、影像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