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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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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24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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