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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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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第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六年九月一日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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