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6]702号
一、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 (一)坚持不与粮争地,促进能源与粮食“双赢”。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一定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稳步推进。当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时,国家有计划地拿出一部分粮食加工转化为生物能源,将有助于丰富粮食转化渠道,平衡粮食供求,有效保护粮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促进实现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赢。 (二)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最终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