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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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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902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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