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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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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6〕113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督办过程中,存在督办主体不明确、督办要求不落实、督办措施不到位、督办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督办效果。一些地方对挂牌督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使挂牌督办流于形式。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通过挂牌督办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解决突出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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