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确认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6]84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组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6]61号)的有关规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8月11日,共有74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以受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成员数量控制在60家以内,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在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1、不予考虑2005年全年国债承销量不足10亿元的原为200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申请机构,按此原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5家成员不再进入本届承销团。 2、吸收2005年全年国债现券交易量(以财政部核查数为准)40亿元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吸收新申请机构6家。 3、对新申请的外资银行,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之中,在此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新的外资银行。 4、甲类成员资格的审核以2005年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前25名为条件,其它申请甲类成员资格的机构均作为申请乙类成员资格受理。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确定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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