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