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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 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 年11 月1 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 家上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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