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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200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200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已开展三年,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推荐、评估和验收工作,同时对前三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进行回顾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一)基本条件
  1.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即“六好”要求(见国计生发(2002)39号文件)。
  2.获得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称号三年以上,或近三年连续在省(区、市)级综合评比中获得优秀等级。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省(区、市)200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推荐名额进行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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