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办[2006]430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保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大厅)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政务大厅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行政务公开而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事项的场所。 第三条 总局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两统一分”的运行机制,即总局对外行政事项,一般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申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