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征求《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卫疾控血防便函[2006]136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血防办(疾控处、地病办、爱卫办),卫生部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确定的防治目标,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验收工作,我局组织专家起草了《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06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同时发送电子版修改意见稿)。 联系人:陈朝 电 话:(010)68792373 传 真:(010)68792342 邮 箱:daizheng1974@163.com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按照《血吸虫病控制和消灭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考核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血防办")具体实施,分级考核。 (一)村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 (二)乡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市(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负责; (三)县、市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级负责; (四)省级的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级负责,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程序 (一) 提交申请 根据《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凡达到《标准》中相应阶段目标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交书面申请: 1、村级达标考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2、乡级达标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 3、县级达标考核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4、市级达标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5、省级达标评估由省血防办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基本情况、疫情变化情况、既往考核情况和自查结果等内容。 (二)审查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批转同级血防办进行审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安排考核验收工作。 (三)现场考核验收 血防办根据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卫生、农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进行达标考核。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完成考核验收报告并报血防办。 (四)批复 血防办将考核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血防办备案。 三、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时间 原则上应在当年血吸虫病感染季节后(秋季)进行。 (二)资料审核 1、内容 凡需达标考核的村、乡、县均应具备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达到各个防治阶段标准的病情、螺情逐年动态变化的各种图、卡、册、报表等血吸虫病防治资料。疫情控制达标考核重点审核行政村当年人群、家畜病原学检查资料和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资料;传播控制达标考核重点审核近两年病情和螺情资料;传播阻断达标考核重点审核近五年病情和螺情资料。 2、分级考核方法 村、乡级达标考核要求对每个行政村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县级达标考核要求对县、乡和抽样村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省、市级达标考核要求对省、市达标考核资料及抽样单位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核与评估 1、村级达标考核 村级疫情控制和传播控制达标工作,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