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