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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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