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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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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6]8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3
【实施日期】 2006-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8月11日,共有49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以受理。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吸收部分新申报机构予以补充,成员数量控制在40家以内。在征求银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1、对目前仍具备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37家机构成员资格予以全部保留。
  2、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此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3、吸收网点数(以财政部核查数为准)100个(含)以上且2005年末净资产10亿元(含)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吸收新申请机构3家。
  按照以上原则,确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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