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6]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按照《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现将《“十一五”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指南》提出的研究方向,做好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工作。我部将按照《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十一五”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