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进一步掌握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并已经制订了《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根据《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组织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进行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 (二)在检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本地区检查报告,并于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