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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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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全许办[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7-06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布《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4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收费
9 工作人员守则
10 附则
附件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依据GB 12981《机动车辆制动液》将产品单元划分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及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交通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并负责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79179
  传  真:010-62079188
  电子信箱:li.liu@rioh.cn
  联 系 人:刘 莉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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