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建国以来,已开展五届名酒评定活动,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科学饮酒需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国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商务部决定从2006年起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工作原则 (一)突出特色,科学评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着重突出商务工作特色和酒类商品特点,吸收国内外酒类评价方法精华,采取随机抽样,专业评委品评打分的方式,充分体现市场表现和消费者认可度。 (二)政府主导,各方协作。“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以商务部为主导,成立全国评酒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畅销名酒”评定办法,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组织评定活动,同时充分调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媒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审查与监督,共同做好“中国畅销名 酒”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将作为“中国畅销品牌”组成部分发布。 (三)自愿参加,市场采样。“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定所涉及的样品,由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市场上统一购买。 二、“中国畅销名酒”评定范围 2006年评定白酒、啤酒和葡萄酒。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销售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国内获奖证明文件、国际认证证件、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等,相关数据由省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质量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劳动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定依据。详见《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目录列项。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品牌万里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推荐企业和推荐产品应达到《中国畅销名酒评定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要求。申报条件中的七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不得推荐。 (二)组织企业按统一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附件2),保证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表》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邮寄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五、其他 “中国畅销名酒”评定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 mofcom. gov.cn)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网站(http://www.cada.cc)上查询。同时,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受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投诉。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谈丽萍,曲英 电 话:010-85226337,85226338 传 真:010-65135863 电子邮箱:jiuguanban@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中国畅销名酒评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合法经营,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产品品牌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或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 三、申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四、申报企业无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近三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获得"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称号。 五、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按酒种分类,2005年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白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在2.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1000千升以上。 (二)啤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100000千升以上,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利税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50000千升以上。 (三)葡萄酒:申报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企业销售量在5000千升以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