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按照《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卫办发[2005]486号)的要求,卫生部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各地卫生厅局也积极行动,加紧筹备,为启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以下简称“12320”)做了充分的准备。为了推动全国“12320”的建设工作,做好开通“12320”的各项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12320”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12320”的开通和运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传播卫生政策信息和健康防病知识的重要平台,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沟通社会和公众的重要渠道。做好“12320”的各项工作,在全国有效的使用并良好的运行“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高卫生行政和应急反应能力;有利于引导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有利于加强卫生系统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增进群众对卫生工作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理解和爱护,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塑造卫生系统的形象,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全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卫生部决定成立“12320”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12320”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开展“12320”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12320”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各地区“12320”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长任组长,卫生部办公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卫生监督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等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等直属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全国“12320”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全国“12320”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办公厅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兼任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主持全国“12320”管理中心日常工作(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12320”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将“12320”建设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保障“12320”工作运行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积极做好本地区“12320”的建设工作。 二、认真组织,加紧工作,尽快完成“12320”开通的准备工作 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12320”管理中心)组织制定了《卫生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开通技术方案》(附件3)和《“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标准化建设基本技术要求》(附件4),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建设原则,认真组织,加紧工作,制定本地区的“12320”系统建设方案,建设各级的“12320”管理中心和相应的电话中心。同时,各地还要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卫生部全国公共卫生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信部电函[2005]332号)的要求和卫生部制定的技术方案,抓紧完成本地区“12320”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开通前报告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完成情况反馈至全国“12320”管理中心。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12320”的建设工作 由于“12320”建设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目前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着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河北、青海等条件比较成熟的省市,先期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作为全国的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功能,逐步在全国全面开通“12320”。 全国“12320”管理中心将组织开展“健康信息资源库”与“录入、分析、评价”工作管理软件的统一开发,开发工作将组织各地共同参与,共同完成,共同使用和分享。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12320”工作,加强各地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全国“12320”管理中心将定期编制印发《12320工作简报》。请各地将“12320”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全国“12320”管理中心反馈与沟通,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李 蓉 电话:010—63131938 陈 怡 电话:010—68792013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 长: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成 员:毛群安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何锦国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 李建国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崔 新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巡视员 张 斌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 张宗久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 于竞进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陈永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副主任 饶克勤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毛群安、侯培森分别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附件2: 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规范与12320平台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投诉、处理及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 (以下简称12320公益电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港澳地区除外),在固定和移动电话通信网上运行的12320公共卫生专用电话热线及其形成的网络。中文名称: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英文名称:12320 National Public health Hotline。 第三条 12320公益电话用于各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呼叫中心(以下简称12320呼叫中心),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对应急处置的投诉和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国家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12320公益电话按国家行政区划,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12320公益电话管理和咨询人员任职条件、考核办法,由全国管理中心组织制定,各地管理中心应当执行。 第六条 拨打12320公益电话举报、投诉、咨询和查询等由主叫付通讯费用。12320公益电话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七条 12320呼叫中心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实行"受理"与"处理"分离制。 第八条 各12320呼叫中心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本办法负责开展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与投诉的受理、审核、转办和反馈等工作,提供对公众的防病与保健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处理经12320呼叫中心审核并交办的公众举报和投诉案例,并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受理举报和投诉的12320呼叫中心。 第十条 卫生部成立12320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部组建全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12320管理中心),卫生部12320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12320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建本省的管理中心和省内各地级市的12320呼叫中心。 第十一条 卫生部对全国公众举报和投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处置的受理和处理工作以及12320公益电话咨询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当地公众举报和投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处置的受理和处理工作以及12320公益电话咨询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2320公益电话及其管理中心和12320呼叫中心的建设纳入日常工作,各地管理中心应定岗、定编、定员,保证办公条件和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12320管理中心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其它方法,宣传12320公益电话,充分发挥其功效。 第二章 职 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