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为维持皮革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分工和上下游企业配套关系,经研究,现将生皮加工贸易政策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
  本通知所述生皮涉及进口商品编码见附件1。
  二、允许开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的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转至下游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生产的半成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