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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6年1至6月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市[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2006年1至6月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部2006年1至6月份受理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质受理审查及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
  2006年1至6月份,我部受理审查各类升级、增项、改制等建设工程企业共2383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1058家,通过717家,通过率67.77%;建筑业企业862家,通过674家,通过率78.19%;监理企业102家,通过80家,通过率78.43%;招标代理机构361家,通过185家,通过率51.25%(附表一)。受理审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等 611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139件、施工368件、监理54件、招标代理50件。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动态监管,根据举报投诉和受理审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企业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等问题及时处理,发出《建设部建筑市场资质举报核实督办通知单》142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30家,其中, 29家企业因不据实申报,被通报批评、不准予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1家企业因存在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撤销行政许可(附表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初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报指导不够、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个别企业提供的虚假材料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些地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以及材料漏、缺的问题;一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不明确,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意见就将申报材料上报。
  2、对资质标准理解不一、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初审部门理解和掌握审查标准不一,审查自由度较大。
  3、资质后续监管力度不够。取消企业资质年检后,一些地区放松了对持证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人员、资金和业绩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出借资质、伪造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规范和简化资质审批程序,方便企业网上申报,做好网上审批工作,我部已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主页设置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专栏”。今年年底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企业可通过该统一平台,实行网上申报。为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水平,将进一步整合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人员、业绩等考核指标数据关联和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融通,各地要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严格执行初审程序,认真落实初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的动态评估机制,严格落实地方和国务院专业部门的初审工作内容、初审责任及审查程序,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内部监督,使行政许可流程更加规范化。认真清理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应报符合法定职权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重新审查核准。
  2、加强受理审查,严格执行资质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要求,从受理环节入手,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审查尺度,进一步公开行政许可条件,研究加强现场核查的力度,建立审查信息的反馈机制,确保审查信息在企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反馈。
  3、切实加强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查抽查制度,强化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企业的不良市场行为及时曝光,建立针对企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和清出机制,强化动态管理,改变企业申报资质时突击达标、市场只进不出的状况,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表一:
2006年1至6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主管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
申报数通过数通过率%申报数通过数通过率%申报数通过数通过率%申报数通过数通过率%
1北京市建委0 0 49 48 97.96 7 7 100.00 30 21 70.00
2北京市规委60 46 76.67 0 0 0 0 0 0
3天津市建委29 26 89.66 7 4 57.14 3 2 66.67 6 4 66.67
4河北省建设厅17 13 76.47 25 18 72.00 5 4 80.00 5 5 100.00
5山西省建设厅16 9 56.25 12 8 66.67 6 5 83.33 15 1 6.67
6内蒙古区建设厅9 6 66.67 5 4 80.00 0 0 6 5 83.33
7辽宁省建设厅75 63 84.00 31 22 70.97 0 0 4 4 100.00
8吉林省建设厅14 9 64.29 10 9 90.00 2 1 50.00 6 3 50.00
9黑龙江省建设厅22 12 54.55 18 15 83.33 9 7 77.78 8 3 37.50
10上海市建委58 43 74.14 89 76 85.39 11 11 100.00 20 14 70.00
11江苏省建设厅、建管局         99 81 81.82 86 60 69.77 8 8 100.00 10 4 40.00
12浙江省建设厅78 55 70.51 86 62 72.09 0 0 26 14 53.85
13安徽省建设厅5 5 100.00 7 5 71.43 0 0 7 3 42.86
14福建省建设厅50 32 64.00 45 33 73.33 0 0 1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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