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为支持全国广播电视系统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加强对地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