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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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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2006]4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就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是依法设立的一项新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2005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 [2005]39号)。2005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决定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200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1860家安检机构名单,可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进一步明确了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目前,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约有1亿辆,安检机构1860家,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措施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提高机动车安检工作水平,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质检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把工作质量关,确保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人员素质高、技术条件好、管理工作有效。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受理、审批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号)精神,要严格按照总局行政审批的要求,实行“项目名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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