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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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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汉政发〔2006〕36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汉中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政发〔2006〕36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去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养老保险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高屋建瓴,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突出体现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扩大覆盖面、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等完善制度的措施,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些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与《决定》紧密地结合到一起,把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贯彻其中的主线是建立长效机制,难点是实现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突出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作用,在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方面作出了规定,贯彻落实的内容多、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协调财政、地税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目标责任制度,研究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建立定期通报、通气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宣传、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特别是调整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不仅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上印发的《宣传提纲》,认真组织宣传。《实施意见》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突破,将会有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出台,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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