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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意见的函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我会草拟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0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法规部。
  联系人:顾业池
  联系电话:66286289
  传真:66011873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  附: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市场惯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言行应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倡导并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

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董事会审议公司合规政策、年度合规报告和其他重大合规事项时,应有监事列席会议并接受监事的质询。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就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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