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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发文字号】 建质质函[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强化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6]55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主要内容为: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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